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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 2020-05-27 13:49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原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8】1945 号文注

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交易不活跃,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I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II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九、基金的投资...... 53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6

I

一、绪言

《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惠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责任编辑:教育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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