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作机构信息变更需提交《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由机构法人代表或已在科技部引智司备案的被授权负责人签字,重要信息变更需附有关证明文件,由科技部引智司视情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 质量评估
建立培训团组与培训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培训团组完成任务回国后,除按要求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和核销相关费用外,要对培训课程设置、师资水平、专业翻译、对口交流访问、达到预期培训目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机构对团组学习态度、培训和业务交流表现、执行批准日程等方面进行评价。
科技部引智司将根据培训团组的评价,结合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外专办事处、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以及在项目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章 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关系,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二)对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科技部引智司将通知对方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
(三)经调查核实,培训机构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科技部引智司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等进行处理。如是合作机构,将暂停其承办培训项目、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如是非合作机构,将列入境外培训禁入机构名单并通报,限制或禁止其接待出国培训团组。相关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1. 培训机构提供虚假邀请函、培训日程、经费预算、发票等的;
2. 采取恶性低价竞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或以降低培训质量等方式招揽出国培训团组的;假冒其他培训机构名义或同意其他机构以其名义承办培训的;转手其他机构、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训团组的;
3. 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训日程,实际执行日程与报批日程严重不符的;组织或有工作人员协助出国培训团组或个人到未经批准进行培训活动的国家(地区)或城市、出入色情或赌博场所、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 拒绝配合完成培训日志填报等境外监管工作的;
5. 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团组在境外期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6. 培训团组反映强烈,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7. 发生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或对华不友好的不良行为。
第九章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南由科技部引智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境外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样本)
2.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
3.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责任编辑:教育培训网)